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措,男,198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都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居民,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和顺街中段和顺家园一期东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623190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措、***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措、***以案涉税金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取6562.5元,由上诉人***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邢 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