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0U97U,住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中路399号东城一品A区8、9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谌封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606781,住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东正现代物流基地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系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16624.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522元,承担执行费24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西北侧有13775.92平方米的土地,已抵押给案外人徐凯,抵押金561万元,且已被成都金牛区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无权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目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