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650号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八角北路41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740125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