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宽华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新疆宽华电气有限公司、乌海海亮塑胶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72民初792号
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宽华电气有限公司、乌海海亮塑胶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原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宏伟
书记员 张 梦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