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57号
申请人: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熔炼压铸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42534736。
法定代表人:尹大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田家院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6119229。
法定代表人:陈永坚。
2020年8月6日,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固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曼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巴曼特公司,并于2020年9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长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鞠玉平到庭参加听证。
巴曼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巴曼特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田家院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塑料管道、塑料制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动工具、电子元器件(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7年10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10392号民事判决,判决巴曼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固公司货款32720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巴曼特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长固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巴曼特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渝0106执6871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巴曼特公司系企业法人,长固公司系巴曼特公司的债权人。巴曼特公司对长固公司的债权未能清偿,应认定巴曼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长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曼特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巴曼特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长固公司申请对巴曼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秀良
审判员 王丽丹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