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68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42534736。
法定代表人:***,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双碑村田家院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6119229。
法定代表人:***,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长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巴曼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庭。截止到2018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3533.36元,并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65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68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璐
审判员金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