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80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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