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80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