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5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7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被上诉人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远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远大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顺建公司不应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一审判决已经认定《PC构件采购合同》与附件三关于合同付款方式存在约定不一致之处,应以附件三约定为准(P12-P13)。附件三第2.3条第3项约定:“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案涉工程在一审诉讼中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但最终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建设单位和顺建公司也没有确认最终结算价格,因此下一步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判令顺建公司支付货款不具有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合同的最终结算总价应当经过建设单位与顺建公司的共同确认。首先,如上所述,双方合同对于付款条件有着明确的约定,即“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后支付,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其次,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约定,是因为远大公司是建设单位指定的供货单位,不仅为顺建公司承建的项目供货,而且还是其他6家总包单位的供货商,案涉合同所有条款都是建设单位和远大公司事先定好的,顺建公司支付给远大公司的每一笔货款都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指令专款支付的。所以案涉合同第8.5条约定:“根据合同件要求,本项目预制构件专款专用,即由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构件货款后,甲方应该第一时间支付给乙方,不得转用支付其他款项”,因此远大公司的最终结算价款必须要经过建设单位的确认;再次,鉴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的逾期和质量问题(特别是构件尺寸不达标),案涉工程之所以能够通过竣工验收,是因为顺建公司自行组织了整改工作,产生了大量的增量增项和高额的建设成本(预计金额已超过上百万元),该笔款项应由远大公司承担,目前建设单位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具体应扣除远大公司的货款金额以及案涉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须经建设单位结算后才能够确定。3.一审判决认定错误,《重计量核对清单》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价款的依据。附件三第2.2条明确约定:“本工程合同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提供,结算工程量以建设单位、甲方和乙方共同按照施工图纸、《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版》确认为准”,《重计量核对清单》只是经过双方的确认,由于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建设单位还没有完成审核,因此《重计量核对清单》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价款的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远大公司是依据已经被替代和取消的合同条款来主张合同价款的95%,而一审判决是依据合同的结算条款支持了远大公司的该项诉求,混淆了合同的条款,以及结算与合同价款的概念。结算是对于合同价款的最终确认,一方面,双方对于结算的依据和方式方法有着明确的约定,即结算的工程量以建设单位、顺建公司和远大公司共同按照施工图纸、《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版》确认为准,以及建设单位和顺建公司均要确认结算总价,上述约定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完全符合远大公司是建设单位指定供货方,以及建设单位专项向远大公司拨款的事实,应当按照该项约定执行;另一方面,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远大公司已经完全认可了所供货物存在严重工期迟延和质量问题的事实,在远大公司拒绝整改的情况下,顺建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为追赶工期,已经额外产生了大量的施工成本,该项费用应当由远大公司承担,也应当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在当前在结算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远大公司为逃避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而率先起诉索要货款,一审判决依据结算条款支持了远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顺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1.虽然《PC构件采购合同》第6.2条作出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PC构件的质量有异议时,7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如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质量合格”的约定,但是一方面顺建公司所提供的是楼板构件,尺寸是否合适只有安装后才能确认,在安装前根本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尺寸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在发现问题后,根据2020年4月3日、4月29日以及6月12日形成的会议纪要,顺建公司、远大公司以及建设单位不但共同确认了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工期迟延和质量问题的具体细节和事实(如“竖向构件固定孔预留不准确,桁架筋超高,导致结构标高超高”等等),而且还共同形成了整改方案,这些都是经过远大公司签字确认的。因此,顺建公司和远大公司已经对工期迟延和质量问题形成了共同书面确认的事实。2.在2020年4月3日的会议纪要中,各方明确约定:因构件厂资料、供货、质量问题引起的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相关损失由远大公司承担;2020年4月29日的会议纪要中,各方明确约定:厂家提供的材料供应不上耽误工期的总包向构件厂提出索赔;特别是在2020年6月12日的会议纪要中,各方再次约定:桁架筋超高造成混凝土用量增多及后期剔凿费用,相关费用后期由构件厂承担。2021年9月30日,为解决远大公司的上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顺建公司共同签订了《工程变更治商记录》,确认了远大公司所供的预制外墙板需要二次打胶找平的事实。对于上述工期和质量问题,顺建公司均已将相关会议纪要和签证作为证据提交,一审判决认定顺建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远大公司提交的货物的具体质量问题”是不正确的,而“具体损失金额”鉴于最终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具体损失金额(特别是洽商变更确认的修复费用)尚无法确定,这也恰恰证明了目前并不具备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3.一审判决遗漏诸多事实,《PC构件采购合同》除上述第6.2条约定外,第4.6条约定:“如预制构件出现开裂损坏、缺角、凹凸不平、不平整、不方正、角度不方正等影响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限时更换,确保在每分项进度前更换维修完成,维修或者更换后的产品必须保证施工时产品质量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第5.3条约定:“对于乙方提供的PC板预留**尺寸,预埋管线及底盒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存有质量瑕疵的,由乙方负责整改,乙方必须在下道工序施工之前整改完成,甲方项目部拍好照片和整改单,派人整改,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PC构件价款中扣除”;第5.9条约定:“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确定预制构件的预留、预埋件,保证预制构件满足设计和施工安装的要求”;第9.9条约定:“因乙方PC构件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非设计原因),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第9.11条约定:“若因乙方未能充分理解设计方案和建设单位的需求,生产构件不符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特别是双方另行签订的附件三第2条技术规范约定:“乙方对预制构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并承担因构件质量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当预制构件进场检验及验收、按乙方操作指导方法进行卸货或吊装时,若发现外观质量缺陷中严重缺陷现象、一般缺陷影响施工现象、规格尺寸等偏离预制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值范围时,需乙方无偿并按甲方要求时间内进行更换相关预制混凝土构件”等等,上述条款都明确约定顺建公司应当对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包括尺寸问题)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鉴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的工期和质量问题,目前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也尚未形成,故远大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顺建公司不应向远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然而远大公司为了逃避工期和质量责任,率先发难并提起诉讼,拒绝承担经济损失,一审判决结果会严重侵害顺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顺建公司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远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顺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远大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顺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远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建公司支付远大公司货款4675034.9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467503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顺建公司承担,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3月31日,顺建公司作为买方(简称甲方)与远大公司作为卖方(简称乙方)签订《PC构件采购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顺义区临河回迁安置房项目工程产业化预制构件加工供货(以下简称“本工程”)具体情况,因本工程施工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的PC构件采购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2.1本合同所有PC构件按建筑构件立方米单价包干:各类型构件立方米单价见下表:预制构件工程量清单。一、6042-2#楼。1.预制叠合板……除税单价:3159.52元……含税单价:3665.04元;2.预制楼梯踏步……除税单价:2990.96元……含税单价:3469.51元;3.预制空调板……除税单价:3733.8元……含税单价:4331.21元;4.预制内墙……除税单价:3702元……含税单价:4294.32元;5.预制外墙……除税单价:4470.14元……含税单价:5185.36元;6.预制外叶墙……除税单价:5922.14元……含税单价:6869.68元。二、6042-5#楼。1.预制叠合板……除税单价:3159.52元……含税单价:3665.04元;2.预制楼梯踏步……除税单价:2990.96元……含税单价:3469.51元;3.预制空调板……除税单价:3733.8元……含税单价:4331.21元;4.预制内墙……除税单价:3702元……含税单价:4294.32元;5.预制外墙……除税单价:4470.14元……含税单价:5185.36元;6.预制外叶墙……除税单价:5922.14元……含税单价:6869.68元。2.2.包干单价已包含PC构件的直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开票、模具费及深化设计费等费用。2.4.最终工程价款以包干单价乘以竣工实测构件立方米的计算结果为准。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6.1甲方按要求对PC构件的质量进行验收,进场构件应随车携带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可以(需要)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情况,应有检验报告:并指定专职收货人:技术员、质量员、现场材料员、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收,未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的发货单一律无效。6.2.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PC构件的质量有异议时,7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如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质量合格;甲方验收签字后发现PC构件的表面缺损、有裂纹等表观质量有异议时乙方不予受理。第八条,结算与付款。8.1.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根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8.2进度款按月上报供货量,乙方每月5日申报当月(自上月6日至本月5日)工程进度款申请,依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30日内完成审批,根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进度款下月支付,每次支付已完成产值的50%(不抵扣预付款)。8.3.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包含30%预付款)。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竣工验收2年后,且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无息)。第九条、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不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价款,每延误一天,支付乙方违约金/元,并承担相应损失,还应支付相应(如:工厂已按期完成生产,甲方未能按时要货,因在工厂端堆放产生的台车误工费等)费用,以此类推。 《PC构件采购合同》附件三载明,2.合同内容。2.3.本合同付款方式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30日内,建设单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2.本工程按月上报供货量,乙方每月5日申报当月(自上月6日至本月5日)工程进度款申请,依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30日完成审批,进度款下月支付,每次支付已完成产值的50%。3.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4.竣工验收2年后,且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3%的质保金(无息)。3.其他合同条件。本次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正式条款内容条款不应与附件三内容相违背。如有签订意思表达不一致,以附件三的内容及解释为准。 一审诉讼中,顺建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关于临河棚改回迁安置房项目现场质量问题的函》、会议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照片等内容证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返工费用1643169.86元,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对于该笔费用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其并无书面证据提交。 一审诉讼中,顺建公司提交确认单,证明涉诉项目顺建公司垫付197354.84元,应由远大公司承担,此笔费用应从远大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对此,远大公司对该确认单予以认可。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称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办理的结算,远大公司认为办理结算之前项目应该已经结构封顶,所以顺建公司应按照双方所签该合同的约定,在结构封顶两个月内也就是2021年12月1日前付至合同价款的95%。对此,顺建公司称涉诉项目结构封顶的时间确实是2021年10月1日。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提交《临河二期-六标段-北京顺建6042项目重计量核对清单》,证明其向顺建公司供货的数量。顺建公司对于该核对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提交自行制作的PC价款,称其提交的价款中的单价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其预制外挂板单价的依据是预制外挂板的单价没有合同约定,预制外挂板的工艺和预制外叶墙的工艺是一样的,因此远大公司的费用是参照一样的工艺的外叶墙的工艺,对此,其也无书面证据予以提交。 一审诉讼中,顺建公司提交当前合同价款情况的说明,称其价格是依据重计量核对清单中的量乘以除税单价计算,其预制外挂板单价的依据是预制外挂板是按照预制内墙的价格的,预制外挂板的结构只有钢筋和混凝土,也就是墙体,而预制外叶墙比预制外挂板多了保温层和墙板,双方深化设计图纸上也能反映出预制外挂板的结构和预制内墙的结构是一样的,其上报给甲方的预制外挂板的费用也是预制内墙的费用。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均认可涉诉工程顺建公司已经支付远大公司的货款金额为19944759.32元。 一审诉讼中,顺建公司称第一,关于双方提到的预制外挂板和预制外叶墙的陈述,预制外挂板和预制外叶墙结构不同、工艺也不同,预制外挂板只有钢筋和混凝土,与内墙结构相同,预制外叶墙除了与外挂板相同的钢筋和混凝土外,还有保温层和外叶板。第二,根据双方合同附件三约定,附件三合同约定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附件三的约定执行,附件三第2.2.条,结算的工程量是需要建设单位和远大公司、顺建公司共同确认的,因此,附件三的付款方式才取消了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95%的约定。根据附件三和合同付款条件共同的约定,结算以后经三方支付至97%。目前由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质量问题,已经给顺建公司造成了上百万元的额外修补费用,关于质量问题顺建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予以作证,顺建公司也将多支付的额外费用上报至建设单位,目前建设单位还未出具最终结算结果。所以,远大公司主张的货款并非最终的结算费用,具体索赔问题双方需要通过结算的方式另行解决。远大公司所说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属实。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称顺建公司主张的损失除了远大公司确认的款项外,其他款项与远大公司无关。建设单位并非合同相对方,结算无需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的结算与远大公司无关。款项的支付与票据的往来及供货需求都是顺建公司向远大公司发出的。总包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向其支付而拒绝支付远大公司。合同明确约定远大公司是供货方,合同第六条关于质量问题有明确约定。涉诉项目顺建公司在收货过程中从未向远大公司提出有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任何换货需求,顺建公司所主张的图片及内容都是远大公司供完货形成的,都不是远大公司负责提供的。因此顺建公司所主张的索赔与远大公司无关。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称其同意重计量核对清单中的预制外挂板单价参照预制内墙的单价,但是其不再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称同意在未付货款中扣除顺建公司垫付的197354.84元。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均认可涉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 一审诉讼中,远大公司称其要求顺建公司按照年利率5.475%从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依据是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从2021年10月1日起要求计算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是因为2021年10月1日结构封顶,这天已经到了付款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现远大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供货义务,顺建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材料款。诉讼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均同意《临河二期-六标段-北京顺建6042项目重计量核对清单》中预制外挂板单价按照预制内墙单价计算,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经一审法院核算,涉诉工程远大公司共向顺建公司供货总金额为25793427.83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涉诉采购合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是远大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远大公司依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8.3条约定,“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要求顺建公司支付95%的货款。对此,顺建公司称,根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正式条款内容如有与《附件三》条款有内容不一致处,以《附件三》条款为准。双方《附件三》第2.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与远大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约定不一致。故《PC构件采购合同》第8.3条约定不应再执行,双方应履行《附件三》第2.3条的约定。因案涉项目的甲指消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尚未通过验收,甲指精装单位的装修工程,以及远大公司所供货物也因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和整改,市政的水、电、气、热均未接入等原因,案涉工程还未正式完工和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远大公司和顺建公司还未完成结算,故当前并不满足下一步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为,《PC构件采购合同》与附件三关于合同付款方式确存在约定不一致之处,应以附件三的约定为准。现涉诉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已经竣工验收,已符合附件三第2.3条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合同关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的约定,因与建设单位结算的主体是顺建公司,且本案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已经就供货量进行了核对,双方对所供预制构件单价亦无异议,现顺建公司以其与建设单位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于法无据。故远大公司有权要求顺建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具体金额以一审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顺建公司提交《关于临河棚改回迁安置房项目现场质量问题的函》、会议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照片等内容证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返工费用1643169.86元,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之约定“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PC构件的质量有异议时,7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如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质量合格;甲方验收签字后发现PC构件的表面缺损、有裂纹等表观质量有异议时乙方不予受理”。现顺建公司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就PC构件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远大公司提交的货物的具体质量问题及具体损失金额。故对于顺建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如其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 关于远大公司要求顺建公司支付的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一节,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顺建公司给付远大公司货款4361642.28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4361642.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远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PC构件采购合同》与附件三关于合同付款方式确存在约定不一致之处,应以附件三的约定为准。现涉诉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已经竣工验收,已符合附件三第2.3条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合同关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的约定,因与建设单位结算的主体是顺建公司,且本案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已经就供货量进行了核对,双方对所供预制构件单价亦无异议,现顺建公司以其与建设单位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于法无据。故远大公司有权要求顺建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顺建公司主张远大公司的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之约定“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PC构件的质量有异议时,7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如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质量合格;甲方验收签字后发现PC构件的表面缺损、有裂纹等表观质量有异议时乙方不予受理”。现顺建公司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就PC构件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远大公司提交的货物的具体质量问题及具体损失金额。故对于顺建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如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对远大公司要求顺建公司支付的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一节予以酌情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顺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93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林 鑫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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