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7683号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7963743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675034.9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272729元(以欠款为本金按照LPR(3.75%/年)的1.5倍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后续计算至付清日),暂合计497476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PC采购合同》,远大公司承建顺义临河回迁房六标段项目供应PC构件。合同第2.3条约定:本工程暂计总价款为26865285元,税率16%,并约定各种构件产品单价。合同第8.3约定:结构封顶后2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竣工验收后,且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质量无误后6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竣工验收2年后,支付结算总价3%质保金。2021年10月1日,项目完成结构封顶,经原告与被告确认,原告供货量5553.27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单价供货总额26603596.94元。因国家税率16%变更为13%,扣除税差后,原告供货总额为25915572.88元。综上,被告最迟应该在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95%货款,即25915572.88*95%=24619794.24元。但被告仅仅支付19944759.32元,欠款4675034.9元。因被告欠款金额巨大,导致原告损失严重,故诉至法院。 顺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远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远大公司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当前并未达到向远大公司进一步付款的条件。1.远大公司主张的付款依据是《PC构件采购合同》第8.3条“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包含30%预付款)”。而根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正式条款内容如有与《附件三》条款有内容不一致处,以《附件三》条款为准。双方《附件三》第2.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与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约定不一致。故《PC构件采购合同》第8.3条约定不应再执行,双方应履行《附件三》第2.3条的约定。2.因案涉项目的甲指消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尚未通过验收,甲指精装单位的装修工程,以及原告所供货物也因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和整改,市政的水、电、气、热均未接入等原因,案涉工程还未正式完工和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远大公司和顺建公司还未完成结算,故当前并不满足下一步费付款条件。二、由于远大公司未能如约履行供货义务,所供货物存在延期和质量等问题,造成案涉项目停工、返工情况严重,该部分损失和费用应由远大公司承担。1.在案涉项目中,远大公司所供货物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订制的,但该公司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多次出现了质量不合格,尺寸不达标以及延迟供货的情况,给顺建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额外的返工和修复的建设成本,故上述费用应由远大公司承担。对此顺建公司已向建设单位进行了上报。根据《附件三》第2.3条约定,需待建设单位、远大公司和顺建公司共同完成结算后确定最终的结算价款。目前工程尚正式完工和通过竣工验收,故对远大公司的结算工作也未完成。2.在施工过程中,因远大公司所供外墙板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建设单位指定的外墙涂料施工单位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项公司)增加了工序和施工成本,产生了高额的费用(预计128万余元)。根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4.7条以及第9.11条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应由远大公司承担。目前建设单位已向顺建公司提出了扣款要求,中项公司已提出了索赔申请,顺建公司均据实向建设单位进行了上报。现结算工作尚未完成,待确定最终金额后由远大公司承担该项责任。3.根据顺建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确认单》,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包括灌浆机、构件插放架、灌浆堵头、岩棉条、PE条等应由远大公司负责的部分货物及设备其并未提供。经双方协商,由顺建公司代为采购租赁,为此垫付的197354.84元费用应由远大公司承担,此笔费用应由远大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三、远大公司系建设单位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兴顺公司)指定的项目供货方,经建设单位安排与远大公司签订合同,且远大公司的每笔款项都是由城建兴顺公司专款拨付的。事实上,建设单位城建兴顺公司才是《PC构件采购合同》真实的买方和甲方。1.远大公司不仅是案涉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对顺建公司指定的供货方,还是整个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对七家总承包单位共同指定的供货方。事实上,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都是由城建兴顺公司直接与远大公司商定的。在履行合同前,顺建公司并没有与远大公司进行过实质性的接触。2.根据《构件采购合同》第8.5条约定“根据合同件要求,本项目预制构件专款专用。即由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构件货款后,甲方应该第一时间支付给乙方,不得转用支付其他款项”,故远大公司完全知晓其货款实际是由建设单位城建兴顺公司承担和支付的。在实际付款过程中,建设单位会直接向顺建公司付款和下达向远大公司的付款指令,顺建公司也都第一时间及时将款项支付给远大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拖欠和扣押的情况。综上所述,根据《PC构件采购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当前尚未正式完工和通过竣工验收和完成最终结算,且建设单位也没有向顺建公司进一步支付远大公司的工程款,目前并不具备向远大公司的付款条件,远大公司所述与真实情况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远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31日,顺建公司作为买方(简称甲方)与远大公司作为卖方(简称乙方)签订《PC构件采购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顺义区临河回迁安置房项目工程产业化预制构件加工供货(以下简称“本工程”)具体情况,因本工程施工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的PC构件采购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2.1本合同所有PC构件按建筑构件立方米单价包干:各类型构件立方米单价见下表:预制构件工程量清单。一、6042-2#楼。1.预制叠合板……除税单价:3159.52元……含税单价:3665.04元;2.预制楼梯踏步……除税单价:2990.96元……含税单价:3469.51元;3.预制空调板……除税单价:3733.8元……含税单价:4331.21元;4.预制内墙……除税单价:3702元……含税单价:4294.32元;5.预制外墙……除税单价:4470.14元……含税单价:5185.36元;6.预制外叶墙……除税单价:5922.14元……含税单价:6869.68元。二、6042-5#楼。1.预制叠合板……除税单价:3159.52元……含税单价:3665.04元;2.预制楼梯踏步……除税单价:2990.96元……含税单价:3469.51元;3.预制空调板……除税单价:3733.8元……含税单价:4331.21元;4.预制内墙……除税单价:3702元……含税单价:4294.32元;5.预制外墙……除税单价:4470.14元……含税单价:5185.36元;6.预制外叶墙……除税单价:5922.14元……含税单价:6869.68元。2.2.包干单价已包含PC构件的直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开票、模具费及深化设计费等费用。2.4.最终工程价款以包干单价乘以竣工实测构件立方米的计算结果为准。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6.1甲方按要求对PC构件的质量进行验收,进场构件应随车携带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可以(需要)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情况,应有检验报告:并指定专职收货人:技术员、质量员、现场材料员、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收,未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的发货单一律无效。6.2.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PC构件的质量有异议时,7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如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质量合格;甲方验收签字后发现PC构件的表面缺损、有裂纹等表观质量有异议时乙方不予受理。第八条,结算与付款。8.1.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根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8.2进度款按月上报供货量,乙方每月5日申报当月(自上月6日至本月5日)工程进度款申请,依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30日内完成审批,根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进度款下月支付,每次支付已完成产值的50%(不抵扣预付款)。8.3.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包含30%预付款)。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竣工验收2年后,且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无息)。第九条、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不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价款,每延误一天,支付乙方违约金/元,并承担相应损失,还应支付相应(如:工厂已按期完成生产,甲方未能按时要货,因在工厂端堆放产生的台车误工费等)费用,以此类推。 《PC构件采购合同》附件三载明,2.合同内容。2.3.本合同付款方式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30日内,建设单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2.本工程按月上报供货量,乙方每月5日申报当月(自上月6日至本月5日)工程进度款申请,依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30日完成审批,进度款下月支付,每次支付已完成产值的50%。3.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4.竣工验收2年后,且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3%的质保金(无息)。3.其他合同条件。本次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正式条款内容条款不应与附件三内容相违背。如有签订意思表达不一致,以附件三的内容及解释为准。 诉讼中,顺建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关于临河棚改回迁安置房项目现场质量问题的函》、会议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照片等内容证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返工费用1643169.86元,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对于该笔费用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其并无书面证据提交。 诉讼中,顺建公司提交确认单,证明涉诉项目顺建公司垫付197354.84元,应由远大公司承担,此笔费用应从远大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对此,远大公司对该确认单予以认可。 诉讼中,远大公司称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办理的结算,远大公司认为办理结算之前项目应该已经结构封顶,所以顺建公司应按照双方所签该合同的约定,在结构封顶两个月内也就是2021年12月1日前付至合同价款的95%。对此,顺建公司称涉诉项目结构封顶的时间确实是2021年10月1日。 诉讼中,远大公司提交《临河二期-六标段-北京顺建6042项目重计量核对清单》,证明其向顺建公司供货的数量。顺建公司对于该核对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诉讼中,远大公司提交自行制作的PC价款,称其提交的价款中的单价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其预制外挂板单价的依据是预制外挂板的单价没有合同约定,预制外挂板的工艺和预制外叶墙的工艺是一样的,因此远大公司的费用是参照一样的工艺的外叶墙的工艺,对此,其也无书面证据予以提交。 诉讼中,顺建公司提交当前合同价款情况的说明,称其价格是依据重计量核对清单中的量乘以除税单价计算,其预制外挂板单价的依据是预制外挂板是按照预制内墙的价格的,预制外挂板的结构只有钢筋和混凝土,也就是墙体,而预制外叶墙比预制外挂板多了保温层和墙板,双方深化设计图纸上也能反映出预制外挂板的结构和预制内墙的结构是一样的,其上报给甲方的预制外挂板的费用也是预制内墙的费用。 诉讼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均认可涉诉工程顺建公司已经支付远大公司的货款金额为19944759.32元。 诉讼中,顺建公司称第一,关于双方提到的预制外挂板和预制外叶墙的陈述,预制外挂板和预制外叶墙结构不同、工艺也不同,预制外挂板只有钢筋和混凝土,与内墙结构相同,预制外叶墙除了与外挂板相同的钢筋和混凝土外,还有保温层和外叶板。第二,根据双方合同附件三约定,附件三合同约定与主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附件三的约定执行,附件三第2.2.条,结算的工程量是需要建设单位和远大公司、顺建公司共同确认的,因此,附件三的付款方式才取消了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95%的约定。根据附件三和合同付款条件共同的约定,结算以后经三方支付至97%。目前由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质量问题,已经给顺建公司造成了上百万元的额外修补费用,关于质量问题顺建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予以作证,顺建公司也将多支付的额外费用上报至建设单位,目前建设单位还未出具最终结算结果。所以,远大公司主张的货款并非最终的结算费用,具体索赔问题双方需要通过结算的方式另行解决。远大公司所说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属实。 诉讼中,远大公司称顺建公司主张的损失除了远大公司确认的款项外,其他款项与远大公司无关。建设单位并非合同相对方,结算无需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的结算与远大公司无关。款项的支付与票据的往来及供货需求都是顺建公司向远大公司发出的。总包单位不能以建设单位未向其支付而拒绝支付远大公司。合同明确约定远大公司是供货方,合同第六条关于质量问题有明确约定。涉诉项目顺建公司在收货过程中从未向远大公司提出有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任何换货需求,顺建公司所主张的图片及内容都是远大公司供完货形成的,都不是远大公司负责提供的。因此顺建公司所主张的索赔与远大公司无关。 诉讼中,远大公司称其同意重计量核对清单中的预制外挂板单价参照预制内墙的单价,但是其不再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诉讼中,远大公司称同意在未付货款中扣除顺建公司垫付的197354.84元。 诉讼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均认可涉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 诉讼中,远大公司称其要求顺建公司按照年利率5.475%从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依据是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从2021年10月1日起要求计算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是因为2021年10月1日结构封顶,这天已经到了付款时间。 诉讼中,远大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75034.9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467503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现远大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供货义务,顺建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材料款。诉讼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均同意《临河二期-六标段-北京顺建6042项目重计量核对清单》中预制外挂板单价按照预制内墙单价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经本院核算,涉诉工程远大公司共向顺建公司供货总金额为25793427.83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涉诉采购合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二是远大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远大公司依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8.3条约定,“结构封顶2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要求顺建公司支付95%的货款。对此,顺建公司称,根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正式条款内容如有与《附件三》条款有内容不一致处,以《附件三》条款为准。双方《附件三》第2.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与远大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约定不一致。故《PC构件采购合同》第8.3条约定不应再执行,双方应履行《附件三》第2.3条的约定。因案涉项目的甲指消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尚未通过验收,甲指精装单位的装修工程,以及远大公司所供货物也因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和整改,市政的水、电、气、热均未接入等原因,案涉工程还未正式完工和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远大公司和顺建公司还未完成结算,故当前并不满足下一步付款条件。本院认为,《PC构件采购合同》与附件三关于合同付款方式确存在约定不一致之处,应以附件三的约定为准。现涉诉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已经竣工验收,已符合附件三第2.3条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合同关于“经建设单位、甲方确认结算总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的约定,因与建设单位结算的主体是顺建公司,且本案中,远大公司与顺建公司已经就供货量进行了核对,双方对所供预制构件单价亦无异议,现顺建公司以其与建设单位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于法无据。故远大公司有权要求顺建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顺建公司提交《关于临河棚改回迁安置房项目现场质量问题的函》、会议记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照片等内容证明远大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返工费用1643169.86元,该笔费用应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之约定“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对PC构件的质量有异议时,7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有权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做出退货,如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默认产品质量合格;甲方验收签字后发现PC构件的表面缺损、有裂纹等表观质量有异议时乙方不予受理”。现顺建公司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就PC构件质量提出过书面异议,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远大公司提交的货物的具体质量问题及具体损失金额。故对于顺建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如其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 关于远大公司要求顺建公司支付的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一节,本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货款4361642.28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延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4361642.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0元,由原告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茹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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