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330号
原告:北京康泰恒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121432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仓上小区甲2号楼1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0905U。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泰恒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9日,原告北京康泰恒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康泰恒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章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