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092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驰创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被告顺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欠款21234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顺建公司口头约定,将被告李**承揽的顺义区交通局楼房建设项目中的人工劳务服务承揽给原告,二被告提供材料,原告仅提供人工。该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栏山公交场站,双方口头约定人工费根据工程工作收取。该人工费由被告李**进行结算,月结。人工费根据不同工程费用收取不同,具体为楼房主体模板人工费按照80元/平米收取,面积为3200平米。二次结构钢筋人工费为每延米60元,面积为888延米。模板人工费为80元/延米,面积为250延米。直筋人工费为2.5元/根,共计2000根,以上费用共计339280元。被告顺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原告人工费126000元(分五次转账),尚欠原告21328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该款,可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辩称:原告***是通过我介绍去涉案项目所在地,原告主要从事的工作是木工。我是通过北京越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进入这个工程的,越海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我,我负责这个项目的土建施工,其中包含原告木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水电工、小工等,原告木工的劳务费是由我和原告核对。 被告顺建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请,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请与我公司无关。2020年12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将顺义区牛栏山公交厂站工程发包给我公司,2021年12月15日,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帆公司),后续京帆公司将涉案劳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情况我公司不清楚,***我方也不知情,我公司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2日,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将顺义区牛栏山公交场站(新建牛栏山公交首末站)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顺建公司,顺建公司**其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京帆公司,后续京帆公司将涉案劳务转包或分包的情况并不知情。顺建公司就此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予以证实。 李**称越海公司将涉案项目的土建施工发包于其本人,***由其介绍进入工程,主要负责木工。***称自己主要负责木工,同时也做了一些钢筋工,劳务费核算共计339280元,目前尚有212340元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李**和原告***一致认可尚欠原告***212340元,李****因越海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项,故其无钱支付***劳务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帆公司接受本院询问,**如下:顺建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京帆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上述事实,有劳务费核算表、转账记录、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自李**承包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并就此提交劳务费核算表、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李**应向***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李****因越海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项,故其无钱支付***劳务费,本院对于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李**认可***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向顺建公司主张劳务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支付原告***劳务费21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栋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