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民初7696号
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南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924698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228558550650A。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住。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5604334533。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民委员会治安和调解委员会委员,住。
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雁密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505U。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美丽乡村办主任,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于家台村委会),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田各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通伟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田各庄镇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通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保全申请***全保险费1500元;4.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是2020年第三人发包的美丽乡村建设地上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告在完成主体工程的同时应两被告的请求及第三人的协调超出主体工程范围另行完成两被告村内1600余平方米的混凝土路面施工工程(2020年11月1日开工至2020年11月13日竣工)并于当年交付使用。此混凝土路面工程经被告代表参加第三人镇长办公会确定工程款总额为25万元,由第三人承担15万元(已支付),由两被告承担10万元,两被告表示尽快支付原告10万元工程款。但时至今日经过原告几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诉讼请求。
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1.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均未与原告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美丽乡村工程系由西田各庄镇政府作为招标人进行公开招投标。3.施工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此事的招投标过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的履行,亦包括工程实施项目设计变更事宜,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均未参与,也没有任何签字**的手续,故原告公司突然要求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承担工程款1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4.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及会议决定对于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不产生法律效力。该会议根本就没有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的领导干部出席,系原告公司与西田各庄镇政府自行决定的事情,与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无涉。5.于家台村委会的党员大会根本没有投票通过“于家台从党建活动经费出10万元”的决定。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的款项是集体所有,任何一笔费用均要通过民主程序方能支出,未经过民主程序的款项支出,系违规违纪的行为。综上所述,原告的工程款不应由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于家台村委会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田各庄镇政府述称,事实我们认可,原告确实为美丽乡村工程的施工单位,也做了被告村土地上的工程,具体施工项目以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7期所罗列的项目为准,当时一共25万元,镇政府已支付15万元,其他的10万元应该由于家台村委会支付。同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不同意原告增加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3日,顺通伟业公司中标西田各庄镇政府招标的密云区第一批美丽乡村地上工程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实施项目(以下简称美丽乡村工程)。2020年5月8日,顺通伟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西***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如下:一、工程名称:密云区第一批美丽乡村地上工程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实施项目;工程内容: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工程地点: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2333884.15元......
顺通伟业公司提交西田各庄镇政府2020年11月30日《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七期》(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证明2020年11月该公司超出美丽乡村工程范围完成于家台村1614平方米的混凝土路面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是25万元,镇里面帮扶于家台村承担15万元,剩余10万元由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及村委会共同承担。该会议纪要载明以下内容:五十六、关于于家台村美丽乡村地上工程实施项目设计变更事宜(一)设计图纸中不包含混凝土面积:1.于家台村东2街最北侧死**:128㎡。2.于家台村东3街最北侧死**:132㎡。3.于家台村东5街最北侧死**:109㎡。4.于家台村委会北侧死**:135㎡。5.于家台村大棚北侧:77㎡。共计581㎡。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计图纸中不包含混凝土面积共581㎡须全部施做成12cm厚,C25混凝土路面。(二)设计图纸中超出预算混凝土路面面积:1.于家台村村委会门口:323㎡。2.于家台村门牌楼:156㎡。3.于家台村内南北中心街北侧死**:195㎡。4.于家台村村委会南侧:236㎡。5.于家台村村委会北侧:123㎡。共计1033㎡。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计图纸中超出预算混凝土路面面积共1033㎡须全部施做成12cm厚,C25混凝土路面。设计图纸中原有绿化面积取消,取消绿化工程款施做混凝土路面;设计图纸中原有环卫设施垃圾桶和垃圾箱取消,取消环卫设施工程款施做混凝土路面。会议决定:于家台村投资超出25万元资金来源:于家台村从党建活动经费出10万元;剩余部分由疏整促资金列支,上党委会进行决议。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对上述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及对于家台村党建活动经费支出10万元的决定,认为党建活动经费需要走民主程序立项通过党员大会表决党委审批才能使用,不能由镇政府来决定支付。西田各庄镇政府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关于会议纪要所涉工程起因,顺通伟业公司称,涉案工程主要是老百姓打12345要求把自己家**内的地面硬化一下,村里将需路面硬化的范围直接报送给原告,镇政府组织协调原被告双方开会来确定工程范围,完成后以会议纪要确定的范围为准,但村里报送的部分没有证据。村里向镇里发出请求,二被告是实际受益者,原告跟二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经询,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表示,我只参加过一次协调会,协调会内容是因为有村民上访和打12345,说施工一半不给施工了,镇长进行协调,将美丽乡村办公室和村里人组织进行协调。镇长说费用的问题,施工方说还差25万元,镇长说让从村内党组织活动经费出10万元,镇里出15万元,这是在镇政府开办公会之前的事。当时我同意提交大会是否决定出这10万元。我没有参加镇政府办公会,施工方跟我们说他们有这个会议纪要,我看了会议纪要照片后才知道这个事,我就组织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但没有通过。党员认为美丽乡村工程由政府招投标,工程款即便不够了也不应该由村内负担,所以开会了没有通过。开会后我也将这个情况反馈给了镇党委、镇长及镇组织部。西田各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认可***所述过程。
关于会议纪要所涉工程是否系美丽乡村工程范围,顺通伟业公司表示美丽乡村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上述会议纪要所涉工程已超过了中标范围,不属于美丽乡村工程范围,因此由会议纪要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为此提交了《合同协议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划施工图纸、工程洽商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对该合同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这是原告与西田各庄镇政府签订的合同,与二被告没有关系。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发表意见,理由是没有见过。西田各庄镇政府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关于工程洽商变更问题,顺通伟业公司表示,美丽乡村工程施工过程中有4次变更,均通过工程洽商记录的形式。顺通伟业公司提交了与会议纪要相对应的工程洽商记录显示,工程名称:密云区第一批美丽乡村地上工程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实施项目;签字栏有建设单位西田各庄镇政府、施工单位顺通伟业公司及监理、设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签字。该公司表示该工程洽商记录与庭审中提交的其他工程洽商记录没有本质不同,工艺是一样的,但案涉工程不在233万余元工程范围之内。对此,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就是美丽乡村工程的变更,因该工程变更过无数次,是西田各庄镇政府与原告进行的工程量变更,跟村里没有关系。经询,西田各庄镇政府表示,由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与原告进行洽商,最后超出25万元是镇领导亲自组织村书记、建设单位开的协调会,协调这25万元怎么出。
关于会议纪要所涉工程量确认及工程款结算问题,顺通伟业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就是按照报价、双方开会、镇政府会议纪要来确定,并提交了设计图纸中不包含混凝土面积计价清单、设计图纸中超出预算混凝土路面面积计价清单等证据。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发表意见,理由是没有见过。西田各庄镇政府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经询,西田各庄镇政府表示,25万元工程款是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洽商变更的结果。顺通伟业公司认可西田各庄镇政府已支付15万元。
顺通伟业公司提交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2021年6月25日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于家台村地上工程整体验收完毕但案涉工程造价在该验收合同造价之外以镇政府会议纪要形式体现。该竣工验收记录落款处有建设单位西田各庄镇政府、施工单位顺通伟业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及相关负责人签字。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表示涉案工程确实通过了验收,已于2020年年底交付使用,但该表其未签过字,证明目的不认可。西田各庄镇政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顺通伟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20年年底交付使用,因此欠付10万元工程款应自2021年1月1日起算利息。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于家台村委会及西田各庄镇政府均不予认可,认为应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于家台村委会提交党支部工作记录,证明2021年10月17日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使用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支付顺通伟业修路款、硬化街道款10万元,经全体党员表决,不同意支付。对该党支部工作记录,顺通伟业公司表示无法核实真实性。西田各庄镇政府经核实,认可真实性。
2022年11月14日,顺通伟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2022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8民初7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于家台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北京农商银行密云支行西田各庄分理处的账户(账号为)内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限额为十万元。案件申请费一千零二十元,由申请人顺通伟业公司预交。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顺通伟业公司表示增加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中标公告、合同协议书、会议纪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划施工图纸、工程洽商记录、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计价清单、党支部工作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争议,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如何认定涉案工程发包方?二是如何确定工程欠款支付主体?三是如何确定工程欠款利息起付时间点?
一、如何认定涉案工程发包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顺通伟业公司应对其与于家台村委会、于家台经济合作社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从查明事实来看,顺通伟业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文件中均无于家台村委会、于家台经济合作社的**,且西田各庄镇政府认可于家台村委会主任***所述涉案工程建设、超出预算25万元资金开会协调等过程,据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于家台村委会、于家台经济合作社具有与顺通伟业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前已查明,顺通伟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西***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双方曾多次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工程洽商变更。顺通伟业公司提交的与会议纪要相对应的工程洽商记录显示的工程名称为“密云区第一批美丽乡村地上工程西田各庄镇于家台村实施项目”,与会议纪要议题“关于于家台村美丽乡村地上工程实施项目设计变更事宜”基本一致,且上述工程洽商记录有建设单位西田各庄镇政府、施工单位顺通伟业公司的**确认,同时西田各庄镇政府认可25万元工程款是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洽商变更的结果,且其已向顺通伟业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涉案工程实质是在美丽乡村工程超出预算范围外顺通伟业公司与西田各庄镇政府经过洽商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二者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西田各庄镇政府应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
二、如何确定工程欠款支付主体
前已查明,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西田各庄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顺通伟业公司与西田各庄镇政府均认可工程造价为25万元,且已支付15万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键是剩余10万元工程款支付主体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顺通伟业公司与西田各庄镇政府进行涉案工程洽商后,西田各庄镇政府召开镇长办公会决定于家台村投资超过25万元资金来源,要求于家台村从党建活动经费出10万元,而顺通伟业公司据此主张工程款支付,实质就是双方约定由于家台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向顺通伟业公司偿付债务,而于家台村委会拒绝支付时,西田各庄镇政府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顺通伟业公司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给付责任。因此,对顺通伟业公司要求于家台村委会、于家台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如何确定工程欠款利息起付时间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如上所述,西田各庄镇政府与顺通伟业公司约定由于家台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给付10万元工程款,于家台村委会拒绝履行债务,则应由西田各庄镇政府承担给付责任。据此,于家台村委会拒绝履行债务之时即为西田各庄镇政府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因10万元属于党建经费支出需经民主程序讨论,且西田各庄镇政府经核实认可党员大会召开情况,故本院对于家台村委会提交的党支部工作记录予以采信。因于家台村委会2021年10月17日召开党员大会表决不同意支付,据此西田各庄镇政府应在2021年10月17日支付工程欠款10万元及利息。
顺通伟业公司要求西田各庄镇政府连带给付其支出的保全保险费用的诉请,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二、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之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7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