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7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北工业大道安平路5号F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80104167。
法定代表人:王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洪,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赣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69号五星美居中心T幢东二楼206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1GXB6A。
法定代表人:李长生。
中山市赣鼎建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粤2071民初4718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2808.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体育中心支行账号为44×××95的银行存款632808.72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账号为68×××51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632808.7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4718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体育中心支行账号为44×××95的银行存款632808.7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叶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