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5128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中,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北工业大道安平路****101。
法定代表人:王凯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9387.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9387.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21年5月15月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徐国平挂靠被告,以被告的名义承接了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辐射屏蔽及防护工程项目。徐国平以被告的名义将涉案工程土建砌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按期完成施工内容,已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2018年5月15日,就本案项目,徐国平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单,双方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按160万元结算,工程结算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3万元,余款63万元未付。2020年初,原告因深圳医院项目起诉被告,被告要求原告撤诉并达成《调解成功协议书》。对于项目欠付的工程款,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0万元,徐国平向原告支付80万元,总计140万元。对于深圳医院项目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60万元工程款,已履行完毕。于本案项目,签订《调解成功协议书》时,建设单位尚有部分款项未支付给承包人,于是,被告、徐国平、刘俊才与原告在协议书中,就本案项目后续汇款作如下安排:1.若后期汇款在200万内,被告拿140万、原告拿20万、刘俊才拿40万。2.汇款超过200万的部分,如有余下的部分归徐国平所有。协议书签订后,2021年4月16日,被告收到建设单位款项1283846元;2021年5月14,被告收到建设单位款项1128287.96元。签订协议书后,本案项目被告共计收到建设单位款项2412161.96元。被告收到第一笔款项后,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于2021年4月22日。向原告支付12.8万元。根据协议书之约定,截止至到2021年5月15日,本案项目,被告尚欠原告款项209387.32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因为原告已经书面确认与被告没有任何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甲方)与广州市路平医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辐射屏蔽及防护工程(医用防辐射门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合同书》,其中约定了: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竣工资料等、合同金额为12838645.99元;等。
2018年5月15日,徐国平与原告签订了《广医医技楼二层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核表》,其中注明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壹佰陆万元结算,广州路平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3万元,余63万元。该审核表盖有被告的印章及徐国平的签名。
2020年4月15日,被告(甲方)、徐国平(乙方)、刘俊才(丙方)与***(丁方)签订了《调解成功协议书》,其中约定了:甲方于2016年9月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签署合同,合同价是1283864.99元;甲方于2017年9月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签署合同,合同价是5968096.78元;甲方于2017年7月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签署合同,合同价是11159062.33元;甲方于2017年7月与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签署合同,合同价是1047446.50元;以上四项工程,乙方于2018年下旬完工;经乙方、丁方最终商讨确认,乙方支付丁方工程项目结算款项合计140万元;基于甲方为中标人,甲方同意代乙方支付以上4个合同工程款项给丁方60万元,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完毕;甲方代乙方支付以上4个合同工程款项给丁方60万元后,甲方与丁方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纠纷;乙方同意支付丁方8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2万元,剩余78万元,于本协议签订日起计2年内支付完毕;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后续回来的款项到甲方账号后,按甲方、丙方、丁方三方按下列比例分配方案拿款(注:二百万内的汇款,甲方拿140万元,丁方应收工程款为20万元、丙方应收工程款为40万元);回款超过二百万的部分,(甲、丙、丁各拿33%),如有余下来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如果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结算款回到甲方账号后不够分配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在2020年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如果乙方在年内完成50万业绩后则甲方另外增加支付十万给丁方,如果年内合作业绩乙方未能完成50万则由乙方支付给丁方(按原定乙方支付给丁方八十万,如果业绩完成,在原定支付给丁方八十万的基础上减去十万,由甲方支付十万);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几项义务,守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违约之日起,以应收工程款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凯辉在上述协议书的甲方处签名。
2021年4月16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向被告支付退回的质保金1283864元。
2021年4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证明》,内容为: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收到甲方代徐国平支付的补偿款60万元;甲方与乙方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债权债务纠纷;甲方与乙方之间没有任何的法律纠纷;甲方与乙方之间没有任何的劳务纠纷。
2021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2.8万元。
2021年5月14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128297.96元。
原告为了证明律师费的支出,向本院提交了《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2万元的转账电子回单及发票。
被告为了证明被告仅是为徐国平提供挂靠服务,向本院提交了《挂靠经营合同》、《代理承接并施工业务合同书》。原告表示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原告为了证明其已经向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刘俊才四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1年6月4日,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9387.32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收到。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异议。
庭审中,原告表示:《调解成功协议书》的形成背景是原告起诉被告深圳项目的工程款,起诉金额170多万,最终是由被告支付60万元,徐国平支付80万元,但对于广州项目被告尚未与甲方结算,对结算金额存在不确定性;2021年4月22日的《证明》是在被告支付深圳项目60万元后再支付广州项目12.8万元之前形成的。被告表示:被告在收到广州项目第二部分款项之后,需要等待徐国平确认才能支付,由于徐国平找不到了,所以就无法支付给原告;申请对《广医医技楼二层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核表》中被告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
庭审中,本院对违约金的标准向被告进行释明,被告仅表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2020年4月15日被告、徐国平、刘俊才与原告签订了《调解成功协议书》,四方应按该协议书履行。虽然该协议书并无约定60万元属于哪个工程项目,但该协议除了约定60万元外,还约定了广州项目回款后进行另外再分配的事宜,可见60万元并非是被告拖欠的所有工程款项。另外,根据2021年4月22日的《证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已经收到60万元,双方没有任何的经济债权债务纠纷。但同一天被告还支付了12.8万元,该《证明》形成于被告支付12.8万元之前,否则应写明收到的是72.8万元。可见,双方实际上除了60万元的欠款外,还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也不能保证之后不存在其他的经济纠纷。故被告未按约定在收到广州项目回款后向原告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9387.32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由于协议书没有约定来款后的具体支付日期,故应按原告主张的时间来确定支付日期,原告在2021年6月4日于微信主张了上述款项,故违约金应从2021年6月5日开始计算。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在本院释明后,被告仍无提出过高的抗辩,故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一,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拖欠的本金为限。
关于律师费,协议书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且被告在签订了《调解成功协议书》后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相关款项,属于恶意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对《广医医技楼二层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核表》中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该审核表中还有徐国平的签名,徐国平是被告在涉案项目的挂靠人员,被告单独鉴定其印章而不鉴定徐国平的签名,不能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且原、被告在之后签订了《调解成功协议书》,应以该协议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审核表中的被告印章是否真实,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本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接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09387.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9387.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21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的本金为限);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36.94元(受理费2370元、保全费1666.94元),由被告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