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909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石北工业大道安平路5号F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801041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路平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对路平公司提供的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协
议没有路平公司的盖章,也没有路平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仅有***的签字,但双方均认为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路平公司与***经过友好协商后,双方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起终止合作关系。路平公司向***补偿4000元。此前***主张的一切社会保险和劳动法律责任,***自愿放弃,***不再向路平公司追讨。
二、***对路平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协议上乙方签字处“***”的签名予以确认。该协议没有路平公司的盖章,也没有路平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但双方均认为双方已签订了上述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协议期限因甲方(指路平公司,下同)业务所需,乙方(指***,下同)为甲方提供劳务,具体工作由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员安排,于2021年5月1日生效,至2022年4月30日终止。第二条劳务报酬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劳动报酬包括保底酬金人民币3600元以及利润分成。第三条社会保险乙方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均由乙方原单位缴纳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缴纳。第四条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并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条协议的终止……。”
三、路平公司对***提供的番禺安监微教育系统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截图反映如下主要内容:姓名:***[修改信息]企业: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企业其他人员[及格]第一期:2018年8月安全100分[及格]第二期:2018年9月安全80分[及格]第三期:2018年10月安80分[及格]第四期2018年11月安100分[及格]第五期:2018年12月安100分。
四、最后工作日:2022年2月16日。
五、仲裁情况:***于2022年2月16日就案涉争议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与路平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路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2〕2892号非终局裁决:1.确认***与路平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至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路平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六、诉讼请求:1.路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000元;2.诉讼费用由路平公司承担。
七、其他事实:***确认已实际收取上述第一项事实中的协议补偿款4000元,并确认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路平公司已向其支付5000元。
八、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主张,其于2022年2月16日跟厂长说其有肾结石,要求路平公司为其补买社保,厂长便说不为其补缴社保,并叫其不要做了,第二天,厂长也这样说,所以其没有再去上班;后厂长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微信称其旷工,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路平公司应向其支付9个月的经济补偿45000元。***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机予以佐证,并表示由于换过手机,无法提供微信记录的原件。
路平公司主张,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路平公司与***存在断断续续的劳务合作关系,因***患有肾结石,就回老家,不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说明,后公司收到仲裁材料。***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
本院认为,***未就穗番劳人仲案〔2022〕2892号仲裁裁决确认***与路平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至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项提起诉讼,且路平公司未就上述裁决起诉,视为双方对该裁决项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裁决项予以确认。***未就其本案主张的解除情况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且仅主张经济补偿,结合路平公司未就仲裁裁决起诉的事实,本院对仲裁认定的解除情况予以确认,路平公司依法应向***支付经济补偿。因双方已就2021年4月30日前的劳动关系达成补偿协议,并以实际履行完毕,故路平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4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只需支付2021年5月1日起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由于路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的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因此,路平公司应向***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5000元。路平公司在案涉仲裁裁决后已向***支付该5000元,故路平公司无需再向***支付款项。
裁判理由与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广州市路平医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至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向丹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梓程
温敏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