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2603号
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怀亮,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霈龙,执行董事。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妮,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加林。
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鲜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7.00元,由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