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2060号
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宏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7RR570。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99321F。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玉冰
书 记 员 苏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