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晏锦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3民初351号
原告海晏锦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海晏锦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海晏锦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晏锦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75元,减半收取计841.875元,由海晏锦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索晓军人民陪审员才保人民陪审员*生福
法官助理才让**书记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