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贾西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26民初320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商虞路与兴唐路交叉口西北角公租房园区A区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87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西街村窑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5HEYY4Y。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贾西河、***、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