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1676号
原告:**,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玄,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商虞路与兴唐路交叉口西北角公租房园区A区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870。
法定代表人:郭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西南角应天国际广场一楼营业大厅和三至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
负责人:刘二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宋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 宇
书记员 单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