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樊中曹、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574号
原告:樊中曹,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传宋,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商虞路与兴唐路交叉口西北角公租房园区A区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870。
法定代表人:郭宇,总经理。
原告樊中曹诉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樊中曹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樊中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中曹撤回对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樊中曹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