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229民初252号
原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浩天花园综合楼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02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商**与兴唐路交叉口西北角公租房园区A区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8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建丰北路东五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900810041X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且承诺两个月内付清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