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11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据《合作协议书》向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双方纠纷及争议焦点与施工内容无关,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由约定的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公司注册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且本案起诉前,上诉人曾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应由约定管辖法院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凭证或者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与被上诉人**及担保人***签订的《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等证据提起诉讼,以根据双方约定上诉人将承包大关县2017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黄水河桥、沿河桥)项目交由被上诉人**自行组建项目部负责施工,相关费用、债务由**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上诉人被多名债权人起诉,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二被上诉人赔偿损失62.16683万元及利息,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本案系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并非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审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在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其注册地在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该区域民事案件归属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117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