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11民初12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0元,由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书记员  薛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