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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2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富贵红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博暄置业有限公司、李永飞、李高毅、李卫军、李书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鑫 人民陪审员  郭庆梅 人民陪审员  宋瑞娟
书 记 员  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