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朗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1民初1374号
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朗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我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不申请缓、减、免诉讼费,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茂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