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2096号
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25848578M。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郭海根,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与***、郭海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2021年10月11日,本院以(2021)豫0821民初2095号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凯汇建设有限公司与***、郭海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2021)豫0821民初2095号系基于相关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且两案的被告相同,因而两案合并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豫0821民初209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玉冰
书 记 员 苏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