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0284号
原告:苏州欣顺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虹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施群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晶,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31号涌鑫经贸中心1幢707室。
负责人:张杰。
被告:江苏华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飞驰大道10号(18)。
法定代表人:徐晓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欣顺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分公司、江苏华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欣顺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欣顺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