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2341号
原告:郑州市亿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满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司俊,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亿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亿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亿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0.00元,减半收取5410.00元,由原告郑州市亿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百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