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廊坊市浩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4号。
被执行人廊坊市浩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村北口。
申请执行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浩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廊坊仲裁委员会(2017)廊仲裁字第57号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仓储费73315元及利息与经济损失27000元,缴纳执行费1634.7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7月16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6月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2018年7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五、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廊坊市浩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六、2018年8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仓储费53315元及利息与经济损失27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式存
审判员  赵长春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