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101民初243号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宋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燕,女。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祝桥镇航殷路245。
诉讼代表人:唐林款,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蕾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萌
书 记 员 王亚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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