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3民初***9号
原告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江,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金光道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0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玉溪新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