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202号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翁志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司马俊,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