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203号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翁志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清,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