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财保41号
申请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秀丽花园美虹街**16铺之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3038241629;
法定代表人:高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旭阳路**/div>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54824;
法定代表人:蔡齐福。
因申请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银行账户为33×××26和温州银行乐清支行账号为70×××77的银行账户人民币1720294元。申请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为PZDM202052270000000136的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银行账户为33×××26和温州银行乐清支行账号为70×××77的银行账户人民币1720294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银行账户为:33×××26的银行账户及温州银行乐清支行账号为70×××77的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余额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720294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大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