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保9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秀丽花园美虹街**16铺之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旭阳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齐福。
二、案件由来
申请保全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保全人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立案受理该财产保全申请后,按照(2020)黔273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冻结被保全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银行账户:330016275350********;温州银行乐清支行账户:7010001201********),冻结期限为一年。对(2020)黔273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龙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