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31民初17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41元,由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明江
法官助理吴绍春
书记员向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