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349号
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美虹街3座16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高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102-112号。
法定代表人:蔡齐福,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旭高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