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1801号
再审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谈宏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980号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方 晓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