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5835号
原告: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883807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54824),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通过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由原告宁波顺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