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韦黑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昕,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己凡,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蓝天市政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张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北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设计院)、陕西蓝天市政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8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赫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解释》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本案中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明显的缺陷,经鉴定,堆煤高度明显达不到15.5米。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过错责任,而承包人有过错的行为有以下几点:承包人明知道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并继续施工的。在本案中承包人在施工前无法预料堆煤高度会堆到15.5米高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不合理的设计也提出了合理建议;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未进项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施工的。本案中也不存在此问题;对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本案中也不存在此问题,故承包人并无过错。根据以上三点,承包人对于此次干煤棚质量事故并无过错。终审判决中第五页第十行根据鉴定意见,伟赫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严重错误,工程材料不合格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鉴定书中陕建筑检(2015)委工字第045号,第8页根据所抽检的构件砼龄期抗压强度定值均满足设计要求。第9页钢筋间距一处大于设计要求,一处小于设计要求,其余抽检挡墙竖向钢筋间距均满足设计要求。故根本不存在判决中所说的“严重错误”和“材料不合格”。请求:再审责任划分比例,并要求西安北控**热力公司支付拖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北控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已在参考鉴定机构意见并结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配了建设、设计、施工三方的责任比例,对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对申请人的过错明确为:(1)东内墙局部有漏筋现象,砼墙体内外接茬处存在错台现象,局部砼有松散现象,施工的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存在质量缺陷;(2)砼地梁、柱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3)混凝土墙体C/(6-7)、C/(10-11)挡墙竖向钢筋间距大于图纸设计要求、A/(14-15)挡墙竖向钢筋间距小于图纸设计要求;(4)混凝土墙体A/12-13、A/9-10挡墙竖向钢筋保护层厚度小于图纸设计要求;(5)地基基础-2.500m位置处的200厚楼板,此处楼板的钢筋并未锚固于挡墙内,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6)东侧地基3:7灰土厚度为500m,灰土外放尺寸为300mm,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7)北侧地基3:7灰土厚度为900m,灰土无外放尺寸并内缩100mm,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灰土质量差,无法结块;(8)基础筏板厚度为330m,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因此,申请人至少存在以上八项过错,其认为自身无过错的事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伟赫公司以其并无过错为由要求重新划分责任比例。经查,北控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建审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发包,伟赫公司作为专业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但是在其应当知道案涉工程及设计图纸方案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依然继续施工,没有尽到一个专业施工企业应当尽到的审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判认定伟赫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故对伟赫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从而要求重新划分责任比例之主张不予支持。另,伟赫公司要求北控公司支付拖欠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节,其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
综上,伟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叡婕
审 判 员 张奋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念
书 记 员 刘鑫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