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6180号
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
被告: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珍。
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丽芬
书 记 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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