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1527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队长。
被执行人淮滨县电力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通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淮滨县电力开发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S337线K0+900至K4+700米公路南侧距路面3米至10米处占用公路路肩、公路用地埋设线杆共计62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淮滨县电力开发总公司给予罚款22000元,并责令改正,拆除S337线K0+900至K4+700米公路南侧距路面3米至10米占用路肩埋设线杆,共计62根。申请执行人为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3、**、***、简勇三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4、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授权委托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询问笔录;7、案件处理意见书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8、豫信淮交路违通(2015)051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告知书;9、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诉权告知书;10、豫信淮路责改(2015)05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诉权告知书;11、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履行催告书;12、行政文书送达回证;13、***(2015)31号淮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14、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的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的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本院应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经审查申请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行政法规未设定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该决定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的豫信交路罚(2015)05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淮滨县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的***强字第2015051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地
审判员代奎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