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淮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三峰彩色砖瓦制品有限公司与淮滨县电力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淮民初字第1288号
原告信阳市三峰彩色砖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滨县电力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阳市三峰彩色砖瓦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电力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三峰彩色砖瓦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即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