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972财保832号
申请人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价值7961322.62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7961322.62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132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佩玲
审判员 陈韵菲
审判员 黄凤平
书记员 许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