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4民初846号
原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41565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水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新华南路(菜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856102493P。
负责人:***。
原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水电设备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1元,减半收取计9,225.5元,由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奕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