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689号
原告:***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宏海路南首东侧70米。
法定代表人:**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2号院2号楼11层11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营业场所白沟镇东一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栋11层。
负责人:李晓明。
原告***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受理费交费单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