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362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金属材料销售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钢材市场D区55号办公房。
经营者:***,男,200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金属材料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辰区法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
**经营部诉讼请求:1、判令天广消防公司支付货款140022元;2、判令天广消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天广消防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7月25日,**经营部根据天广消防公司采购需求将价值140022元的镀锌钢管及镀锌角钢等货物运送至天广消防公司指定地点并已由其签收。2021年8月8日,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除对前述采购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确认外,还约定天广消防公司收到货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因天广消防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构成严重违约,**经营部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北辰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经营部(乙方、供方)与天广消防公司(甲方、需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区法院)起诉。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北辰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天广消防公司的主张,依法支持。综上,北辰区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本案移送至河东区法院处理。
河东区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经营部与天广消防公司所签《商品购销合同》中记载,货物送达地点为保定万和春天项目,天广消防公司地址为福建省南安市,**经营部经营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钢材市场D区55号办公房。现无法显示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点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不符合约定管辖的条件。因此,本案依法不应移送至河东区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经营部与天广消防公司所签《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从现有证据看,虽然无法显示河东区法院与本争议的实际联系,但该约定确属双方当事人为方便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依合同约定确定由河东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