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187号之一
原告:上海普熙斯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告: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普熙斯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审理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