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民初4786号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佳兴旺五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日纬路日远里64号。
经营者:***,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佳兴旺五金商行与被告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北区佳兴旺五金商行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佳兴旺五金商行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佳兴旺五金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北区佳兴旺五金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